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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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去世后,其前妻的两个儿子以及公婆均要分遗产,而现任妻子却不情愿,为此一家五口对簿公堂。10月15日,法院经审理妥善解决了这场错综复杂的遗产继承纠纷

  原告时氏兄弟与被告是继子女关系,时氏老两口是被告的公婆,被告的丈夫在1991年与前妻离婚后与被告开始来往,并于2000年底登记结婚,于2001年8月21日工伤死亡,留下房屋28间,四原告认为应继承份额房屋12间或相应价值7.5万元。但被告称夫妻共同财产为19间,作为遗产分割的仅为8间,且自己与前夫的两个未成年子女作为死者的继子女也应参与遗产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遗产均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原告所请求分割的房产,均系死者与被告在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总价值为203510元,房产的一半价值应属被告享有,另一半价值应作为遗产由原、被告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被告主张其与前夫生育的两子女应作为继子女也参与分配遗产,但未能提交两继子女是否与

  死者有抚养关系的相关证据,不能参与遗产分配。

  据此,江苏省铜山县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时氏老两口分得遗产折合现金40000元,原告时氏两兄弟各分得遗产折合现金每人18202元,被告分得遗产折合现金25351元,房产价值的一半101755元及搬迁费等1879元归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