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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顺序及遗产分割 继承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如果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则首先应当遗嘱处理遗产,则不存在法定继承的问题。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一般在如下情况下发生:① 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任何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②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为明示放弃;③ 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如不放弃需明示;④ 遗嘱继承人因杀害被继承人等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⑤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继承人死亡;⑥ 遗嘱全部或无效部分后,无效部分所处分的遗产;⑦ 遗嘱或遗赠协议没有处分的遗产。一、法定继承的顺序。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等额平分继承,包括:⒈ 配偶,同居、去世时已离婚的“配偶”不具有继承权。⒉ 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相互之间享有继承权)、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其不继承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等额继承,包括:1、兄弟姐妹(婚生、非婚生、收养、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2、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二、遗产分割的方式,是指继承人取得遗产应继份的方法。关于遗产分割的方式,如果遗嘱中已经指定了分割方式,则应按遗嘱指定的方式分割遗产;遗嘱中没有指定遗产分割方式的,由继承人具体协商遗产的分割方式;继承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确定遗产分割的方式;调解不成的,则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确定遗产的分割方式。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在遗产分割过程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但是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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