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上海房产继承律师>正文
手机:18221030684
邮箱:Juyilawyer@163.com
证号:13101200410941978
律所: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912号云华科技大厦5F
来源:上海房产继承律师 网址: http://www.lawshfcjc.com/ 时间:2014/07/02 43:05
所谓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特定的原因,从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等到这种特定原因消除之后,再决定执行程序是否继续进行的制度。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All Right Reserved 闽ICP备14008085号 居懿律师 上海房产继承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13101200410941978
Copyright © 2015 版权所有 www.viplaw.cn 法律咨询热线:18221030684 技术支持:金牌律师网 | 网站管理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 金牌律师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避免您的风险,建议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