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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是依法或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和地位。我们应该如何确保我们的孩子在父母去世后全额继承财产?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父母过世后应该怎样才能确保子女全额继承房产

  提前立下遗嘱并且公证。

  律师表示,为人父母一般都疼爱自己的子女,若想自己的财产在百年以后顺利被子女继承,最保险的方式就是立下公证遗嘱。“现在老年人的兄弟姐妹多,一旦发生代位继承,而且兄弟姐妹见钱眼开的话,自己想留给子女的财产份额分分钟会被瓜分掉一些”。

  “如果疼自己的子女,生前立遗嘱是必须的,而且也是最保险的”。为人父母在年满50岁以后,最好就准备好立遗嘱。立了遗嘱发现子女不孝随时可更改遗嘱,按自己意愿分配财产。当然,也可以在生前就将房产之类赠予子女,“并附加条件,只要父母健在就享有房子的使用权”。

  “就算父母立了书面遗嘱,也要凭着公证书才可以来办理产权过户”。天河区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已故父母的遗嘱一定要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再凭着继承公证书、父母的房产证原件、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继承人亲自到房管局办理,“或者凭法院的判决书,但是继承一般没法起诉,最佳办法只能是去做公证”。

  没遗嘱又想获全额房产怎么办

  说服其他继承人书面公证放弃继承

  大多为人父母从未想继承儿女财产,但不幸事情发生,老人法定继承应得子女房产份额,如果不放弃又不办遗嘱,会在老人死后又发生法定继承,原分享的房产重新分配,不可能再全部还给已故子女的子女。这绝对不是大多数老人的意愿,但又必须屈从法律。“所以一定要注意及时处置继承子女的房产和其他财产。

  按传统和亲情,其他亲友一般不会去争。但继承发生后,还得一个个去找有继承爷爷奶奶房产的所有人,让他们放弃继承,住得太远或在国外可以让他们到当地公证处或领事馆办弃产公证,特别注明房产归谁,并将公证书邮寄回来,集中后再到公证处办继承公证。实在找不到法定继承人,房产证里还需保留他们份额,如果想报失踪或死亡更麻烦。“这都是生前未办遗嘱惹的祸,必走的程序,省不了。”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止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还需要其他有权继承人书面公证同意放弃继承方可以。、

  继承房产过户的费用如何计算?

  办理房产证的依据是现持有房产证是否满5年,如果未满5年,都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费如下,但是赠予过户不收取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调档费:150元(存量房)或80元(房改房)

  2、评估费:评估价的0.5%

  3、契税:评估价的0.75%(面积在120?以上按3%征收)

  4、交易费:建筑面积×3元/?(存量房)

  建筑面积×1.5元/?(房改房)

  5、印花税:评估价的1‰+5元

  6、申请:80元

  7、土地出让金:评估价的0.5%(房改房)

  8、土地增值税:评估价的1%

  案情介绍: 2009年5月11日,李某某、庞某某之子李某兴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病逝,因李某某、庞某某身体有病,行动不便,由其女李某玉、李某兰、儿子李某帮等到某省某市处理李某兴的后事,共支付丧葬费和交通费12437元。李某兴住院期间,李某某、庞某某为李某兴垫付治疗费4020.76元。李某兴生前与其妻赵某共同拥有位于某区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 79.7平方米。李某兴有中国农业银行存款5202.96元,病逝后,其生前单位应退其养老金5691.04元、住房公积金8682.79元,共计19576.79元,其中,李开兴遗留的遗产为9788.40元。李某兴病逝前,已两次在某区法院起诉被告赵某离婚,在第二次诉讼过程中,李某兴不幸因病去世。

  在李某兴病逝后,李某某、庞某某多次要求被告分担费用、分割遗产,被告却置之不理。李某某、庞某某委托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蓬勃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先在李某兴的遗产中支付原告处理李某兴后事所垫付的丧葬费和交通费12437元,以及由原告为李某兴所垫付的治疗费4020.76元,共计16457.76元;2、原告之子李某兴遗留遗产为:位于某区某号的房屋价值的二分之一, 存款、其工作单位应退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的二分之一部分9788.40元等,请求在支付上述费用后,对剩余遗产进行分割。原告李某某已患癌症,庞某某身体多病,且无工作,应适当多分得遗产。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对李某兴生前与其妻赵某共同拥有位于某区的房屋一套进行价格评估。开庭审理前,原告李某某病逝,其儿女李某玉、李某兰、李某帮申请加入到本案诉讼中来,法庭同意追加该三人为本案原告。开庭审理前,经原、被告同意不对房屋进行评估,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房屋由被告赵某所有,被告赵某补偿四原告现金6万元;二、李某兴生前的银行存款、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归四原告所有;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剖析:

  一、李某兴与被告赵某正处于离婚诉讼中,赵某是否有权继承李某兴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本案中所涉房屋是李某兴与被告赵某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银行存款、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也属婚后所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李某兴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赵某离婚,但法院还未判决双方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因此,赵某仍然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李某兴的遗产分配。

  二、本案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李某兴死亡后,应首先对李某兴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住房1套、存款、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是李某兴的遗产,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某、庞某某、赵某有权继承李某兴的遗产。李某兴的遗产应先支付为其办理丧事的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剩余的遗产才能由其法定继承人来平均继承。

  三、李某某的子女李某玉、李某兰、李某帮是否有权继承本案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李某某死亡后,其配偶庞某某、子女李某玉、李某兰、李某帮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某某的的遗产,因此,上述四人有权继承本案中李某某应继承的李某兴的遗产。如果设李某兴的剩余遗产为x,李某某、庞某某、赵某应各分得x/3。李某某死亡后,其应得的x/3又由庞某某、李某玉、李某兰、李某帮平均继承,每人分得遗产x/12。因此,赵某应分得x/3,庞某某应分得5 x/12,李某玉、李某兰、李某帮各分得x/12。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对这些问题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可以帮助大家。